(2017)甘1026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生春与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春,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春,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惠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春与被执行人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平银行无存款、车辆和其他住房登记信息。惠平现在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惠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惠平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案件无法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