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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生春与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春,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春,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惠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春与被执行人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平银行无存款、车辆和其他住房登记信息。惠平现在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惠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惠平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案件无法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