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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连萍、陶秋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萍,陶秋娥,吴晓红,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连萍,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陶秋娥,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吴晓红,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银桥路口。法定代表人孟金德。被执行人娄伟,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吴连萍、陶秋娥、吴晓红与被告娄伟、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娄伟、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吴连萍、陶秋娥、吴晓红借款1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7)浙0602民破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可向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娄伟名下位于绍兴市黄金时代大厦1幢815室,已被本院另案多轮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娄伟名下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