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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栋与王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王永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67号原告:王栋,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永东,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诉被告王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栋负担。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