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有生与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生,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02号原告袁有生。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北村太浦河南岸。法定代表人陈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有生诉被告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有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有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有生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