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建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建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412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武勋坊24号。法定代表人:郑华,总经理。被告:冯建娥,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