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90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绍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中江国际工地吕某宿舍内,趁吕某不在之际,使用吕某手机登陆吕某微信账号,采取微信转账方式,窃取吕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存款9700元,用于微信赌博。2、2017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中江国际工地杨某宿舍内,趁杨某不在之际,使用杨某手机登陆杨某微信账号,采取微信转账方式,窃取杨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存款8000元,用于微信赌博。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177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杨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微信页面截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微信转款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检举他人进行微信赌博活动内容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尚未查证属实,故认定立功并无事实依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险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