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春兰、田继琼、蒋豪杰与被保全人王特、李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47号案外人彭春兰,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保全人蒋豪杰,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保全人田继琼,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保全人王特,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保全人李莉,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保全人田继琼、蒋豪杰与被保全人王特、李莉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彭春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X号X-X号房屋的查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彭春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彭春兰请求撤回其要求解除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X号X-X号房屋查封的行为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彭春兰撤回要求解除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X号X-X号房屋的查封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