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波、李晓菲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李晓菲,李升尧,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姜波,女,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李晓菲,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升尧,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何家店磐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648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申请执行人李晓菲、申请执行人李升尧与被执行人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7年4月20日已将执行标的50680元交到本院,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现已无执行内容,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磐石容器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3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