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威臣陶瓷有限公司、罗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威臣陶瓷有限公司,罗志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168号原告: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68号中国陶瓷剧场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8197499N。法定代表人:何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工业区,注册号4406052003260。法定代表人:孔庆基。被告:罗志健,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威臣陶瓷有限公司、罗志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星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