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玉龙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40号罪犯周玉龙,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玉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06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周玉龙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龙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