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自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自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529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黄浦路12号。法定代表人洪冠峰。被执行人陈自由,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自由(2017)浙0726执352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611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自由名下车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