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淑茂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7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淑茂。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淑茂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淑茂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淑茂利用其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医疗机构审批、经费拨付等方面给予行贿人关照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海口市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黄某为了让该卫生服务站获得更多的公共卫生经费拨付,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向其反映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辖区的服务人口太少,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偏少,希望吴淑茂增加其辖区内人口数量从而使拨付金额增加。吴淑茂于是帮黄某增加了8000人的常住人口数,使龙华区卫生局每年拨付给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费增加了人民币20余万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为了感谢吴淑茂的帮助,在吴淑茂的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吴淑茂;2013年1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林氏鸡饭店(已关闭)包厢内又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吴淑茂。二、2012年底,海口市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王某某为了在龙华辖区内设立该卫生服务站,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召开局务会议后审批同意设立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将相关材料报海口市卫生局备案。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成立后,王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在海口市海垦路打铁咖啡停车场内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吴淑茂;大约过了半年后,王某某在吴淑茂的办公室又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吴淑茂。三、2013年7月,江西洪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驻海口办事处代表万某某为了能在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中标,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在召开龙华区卫生局班子会议时,决定采购该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2013年7月25日,江西洪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吴淑茂在招标采购中给予的关照,万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太阳城X楼包厢内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吴淑茂。四、2013年7月,海南恒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为了能在海口龙华区卫生局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中标,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在召开龙华区卫生局班子会议时,决定采购该公司代理的健康体检一体机。2013年7月25日,海南恒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吴淑茂在招标采购中给予的关照,冯某某在海口市农垦中学对面的打铁咖啡停车场内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吴淑茂。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淑茂主动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向其退赃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淑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淑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淑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淑茂利用其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医疗机构审批、经费拨付等方面给予行贿人关照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海口市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黄某为了让该卫生服务站获得更多的公共卫生经费拨付,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向其反映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辖区的服务人口太少,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偏少,希望吴淑茂增加其辖区内人口数量从而使拨付金额增加。吴淑茂于是帮黄某增加了8000人的常住人口数,使龙华区卫生局每年拨付给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费增加了人民币20余万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为了感谢吴淑茂的帮助,在吴淑茂的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吴淑茂;2013年1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林氏鸡饭店(已关闭)包厢内又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吴淑茂。二、2012年底,海口市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王某某为了在龙华辖区内设立该卫生服务站,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召开局务会议后审批同意设立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将相关材料报海口市卫生局备案。紫荆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成立后,王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在海口市海垦路打铁咖啡停车场内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吴淑茂;大约过了半年后,王某某在吴淑茂的办公室又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吴淑茂。三、2013年7月,江西洪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驻海口办事处代表万某某为了能在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中标,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在召开龙华区卫生局班子会议时,决定采购该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2013年7月25日,江西洪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吴淑茂在招标采购中给予的关照,万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太阳城二楼包厢内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吴淑茂。四、2013年7月,海南恒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为了能在海口龙华区卫生局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中标,找到时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被告人吴淑茂,希望吴淑茂给予关照。吴淑茂在召开龙华区卫生局班子会议时,决定采购该公司代理的健康体检一体机。2013年7月25日,海南恒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吴淑茂在招标采购中给予的关照,冯某某在海口市农垦中学对面的打铁咖啡停车场内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吴淑茂。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淑茂主动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向其退赃人民币40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淑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万某某、黄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干部任免文件,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财政局文件,政府采购委托书,招标代理协议,报价书,招标文件,公卫资金拨款情况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支付凭证,发票,招标中标文件,通知,购销合同,自首材料,扣押清单,缴款书凭证,被告人吴淑茂的户籍证明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淑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淑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已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人民币4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淑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0万元系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哲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陈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