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房县永盛汽修行与陈鑫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永盛汽修行,陈鑫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24号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小西关。经营者莫齐学,性别:××。被告陈鑫,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与被告陈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将修理款2200元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县永盛汽修行负担。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