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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俪心与蒋瑞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俪心,蒋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徐俪心,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蒋瑞英,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徐俪心申请执行蒋瑞英健康权纠纷案一案中。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