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俪心与蒋瑞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俪心,蒋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徐俪心,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蒋瑞英,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徐俪心申请执行蒋瑞英健康权纠纷案一案中。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