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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陈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陈怀兵,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组织机构代码:MA35G21N-4,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12号。负责人王望海,行长。被执行人陈怀兵,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宋燕,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怀兵、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怀兵、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怀兵、宋燕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怀兵、宋燕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怀兵、宋燕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2550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