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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传军与成都大唐居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军,成都大唐居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45号之一原告:李传军,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成都大唐居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唐国威,职务不详。原告李传军与被告成都大唐居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军在庭审结束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唐居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传军承担。审 判 长  曾祥海人民陪审员  林仲荣人民陪审员  陈世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熊 寒书 记 员  徐艺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