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赵长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779号之一被执行人:赵长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苏0902刑初79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长昊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赵长昊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长昊个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391.54元,已依法冻结。此外赵长昊暂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移交公安机关查控。本院认为,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7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长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徐 江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