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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600号原告:王建新,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喀什市水利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皓,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轩,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新与被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金额8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411.06元,现退还原告15386.06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