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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栩,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平县。本案在执行王小琴与王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