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栩,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平县。本案在执行王小琴与王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