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建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94年2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建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5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王建华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蒲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