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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广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广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218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法定代表人李玉全,总经理。被告武广录,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广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福金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