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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学良与米进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良,米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良,男,回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进芳,男,东乡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上诉人高学良因与被上诉人米进芳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学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高学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 # xB;审判员 王有林审判员 邓   青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彩   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