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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与岳强、包喆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岳强,包喆,徐佳慧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172号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符奕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亚静,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岳强,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包喆,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佳慧,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福泉,内蒙古蒙嘠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强、包喆、徐佳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强、包喆、徐佳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强、包喆、徐佳慧的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告通辽市笔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亮亮审 判 员  唐彩云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