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诗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18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诗容,女,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李诗容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李诗容与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因系被执行人保障生活的唯一住房,不便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诗容应支付刑事罚金5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