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120号原告: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57756737X)。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霞、余舒婷,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红,男,生于1968年9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思茅区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琼,思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917960644U)。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鹏坤,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位于蒙自,路途遥远,且原告与本案另一被告苏红就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损款欲先行调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