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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9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曾强与税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税富强,税显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曾强,男,生于1992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税富强,男,200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税显章,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曾强申请执行税富强、税显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税富强应用其个人财产赔偿申请执行人曾强7000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税显章赔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强应获赔偿款已执行到位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税富强、税显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