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蓝瑞香与蓝高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瑞香,蓝高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3民初542号原告:蓝瑞香,女,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蓝高灵,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蓝瑞香与被告蓝高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蓝瑞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瑞香以其已经与被告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蓝瑞香负担。审判员 刘和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