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长忠与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忠,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52号原告张长忠,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五烈镇锦春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慧东,该镇镇长。原告张长忠诉被告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