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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长忠与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忠,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52号原告张长忠,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五烈镇锦春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慧东,该镇镇长。原告张长忠诉被告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