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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云飞、薛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云飞,薛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叶云飞,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薛平秋,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叶云飞与薛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平秋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平秋在温岭市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