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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金学与董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学,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40号申请人:王金学,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董伟,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王金学因与被申请人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伟所有的住宅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诉前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伟所有的位于宁江区住宅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结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