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丁家军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家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7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家军,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2010年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家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丁家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未随案移送的赌资、违法所得、赌具、“水箱”、无线电手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丁家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家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家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丁家军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家军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