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督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立、陈观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立,陈观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188号申请人:程立。被申请人:陈观奇。申请人程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立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至今未果。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所欠申请人借款80000元,支付此款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陈观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程立借款80000元,并支付此款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费600元,由陈观奇负担。被申请人陈观奇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