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勇与闫利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闫利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77号原告李勇,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庄子乡西赤土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生,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利生,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长凝村村民,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锦华大厦一层)。代表人张利生,系该公司经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睿敏,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生,该单位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闫利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利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闫利生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