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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55魏云亚与王以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亚,王以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555号原告:魏云亚,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久高,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以平,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仇必旺,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魏云亚与被告王以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云亚的委托代理人陈久高、被告王以平的委托代理人仇必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云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以平立即向原告偿付人民币5519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原、被告约定共同投资钢结构房屋安装项目,2012年12月原告退出合作。2013年6月22日,经原告与被告清算,原告将投资购买的工机具转让给被告,价款为634180元。因被告资金困难,被告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前还款25万元并承担利息,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款项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仅还款82280元,尚欠5519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以平辩称,被告与原告合伙投资项目是事实,所有经济往来是原告负责,所有设备资金都是原告垫付的。被告出具欠条是迫于无奈,该项目亏损了70万元,原告将债务以此方式转移到被告身上不公正。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就把上述购买的设备拖回去,被告不能还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云亚与被告王以平曾在新疆哈密同顺源焦化厂合伙做工程安装。2013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魏云亚于2012年12月退出合作,由被告王以平独自安装,双方约定原告魏云亚购买的器械等转给被告王以平,被告王以平承担甲方全部投资款634180元。由于王以平资金紧张,双方约定2014年1月30日前还款250000元,余款38418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另加10%利息。2015年2月17日,被告王以平向原告给付了退伙资金82280元,尚欠551900元。同日,被告王以平向原告魏云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魏云亚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魏云亚提供了其与被告王以平之间签订关于退出合作工程项目的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王以平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现其关于该协议是迫于无奈所签,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公平等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以平未能按约偿还欠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其拖欠原告魏云亚的款项不还,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5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因双方对欠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云亚偿还欠款本金551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634180元,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利息按年10%支付;本金551900元,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10%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95元,由被告王以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魏云亚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10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帐号:110802012012000104857)。审 判 长  陈应都人民陪审员  周华建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栾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