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顾淑华与张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淑华,张喜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257号原告顾淑华,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宝仓,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芬,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顾淑华诉张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顾淑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喜芬的起诉。本院认为,顾淑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顾淑华已预交),由原告顾淑华负担。审判员 包 喜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