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显海与韩传军、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海,韩传军,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14号原告:刘显海,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传军,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伟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海与被告韩传军、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显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刘显海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代理审判员 申加庆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