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建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强,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建强在新郑市薛店镇老街路自己租住的门面房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其中一台为内置8个把位的打鱼机,一台为内置8个把位的黑红梅方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2016年10月18日被警方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建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1、王某、赵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在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认为刘建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被告人刘建强具有自首、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建强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建强在新郑市薛店镇老街路自己租住的门面房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其中一台为内置8个把位的打鱼机,一台为内置8个把位的黑红梅方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2016年10月18日被警方查获,共营利6000元左右。另查,1、被告人刘建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6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建强主动到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建强供述,2016年9月份,他在新郑市薛店镇老街路东开了一家游戏厅,里面放了两台赌博机,一台是打鱼机,内置有8个把位;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可以买分、上分,也是8个把位,净利润有5、6千元。房子是租赵某,王某在游戏厅里负责保管钥匙、看门、上游戏分、打扫卫生。2、证人王某证实,他在新郑市薛店镇老街路东一楼一个游戏厅里负责看场,这家游戏厅里面有两台游戏机,一台是打鱼机,一台是黑红梅方游戏机,老板是刘建强,房子是刘建强租的,他是在2016年10月开始在游戏厅干的,平时负责保管钥匙、上分、看门。3、证人吴某证实,2016年9月底,刘建强找他借钱,他借给了刘建强10000元,这时才知道刘建强开了一个赌场。4、证���马某1证实,2016年10月18日,他把一个叫什么杰的男孩接到刘建强的游戏厅,这个游戏厅是李建强开的,里面有一个打鱼机、一个麻将桌,还有一个叫什么不知道,当天民警就查住了。5、证人赵某证实,2016年9月份,他把房子租给刘建强,16000元一年,付了半年8000元租金,一共两间房子,刘建强在房子里放的有麻将机、还有两台赌博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6、证人刘某证实,他去刘建强开的游戏厅里玩过两次,第一次输了300元,第二次也输了300元。他玩的是黑红梅方机,有八个把位,游戏厅还有一个捕鱼机。7、证人马某2证实,他去刘建强开的游戏厅里玩过两次,一次是去看,第二次去玩了,输了300元。他玩的是黑红梅方机,有八个把位,游戏厅还有一个捕鱼机。8、证人田某证实,她和花志敏去刘建强开的游戏厅里玩过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10月8日左右,赢了100元,第二次是2016年10月16日左右,输了1900元。她玩的是黑红梅方机,有八个把位,游戏厅还有一个捕鱼机9、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建强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刘建强游戏厅搜查并扣押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一台、自动麻将桌一台。12、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被告人刘建强就是雇佣其在游戏厅上班的老板。13、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刘建强系主动到案。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建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建强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建强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建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018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建强所判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刑期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