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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581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与刘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刘金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581号之一原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36X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村。法定代表人:纪马龙,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凤,泰州市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兰,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羽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