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公司与邓小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邓小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57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号创业服务大厦*******室。负责人:潘立峰,地区管理中心总监。委托代理人:XX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邓小光,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邓小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邓小光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