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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玉芳、苏成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芳,苏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芳,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苏成欢,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武鸣县。潘玉芳与苏成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成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玉芳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12750.48元,案件受理费82元,执行费92.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苏成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成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玉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成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玉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