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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余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余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25号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郝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国强,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