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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洪忱与孙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忱,孙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忱,男,汉族,辉南县人。住所地辉南县。被执行人:孙乃成,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的李洪忱与孙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