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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石爱景与西安市半坡印染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爱景,西安市半坡印染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石爱景,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半坡印染厂。申请执行人石爱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石爱景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半坡印染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半坡印染厂向申请执行人石爱景支付案件款8005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伟向申请执行人石爱景支付案件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石爱景表示自愿放弃,陈伟已经将案件款2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由于本案履行期届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恢169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