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唐龙忠郑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唐龙忠,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5167号申请执行人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东,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唐龙忠(51232219700307643X),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7日,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郑明(510221196411044519),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4日,现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唐龙忠,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9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龙忠,郑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执行唐龙忠。查找到郑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车辆本院依法委托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郑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两辆车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72.617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20执5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