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94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法定代表人:洪文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强,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利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