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浩杰与李宁祥、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杰,李宁祥,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451号原告:陈浩杰,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祥,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李洁,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被告李宁祥之妻。原告陈浩杰与被告李宁祥、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丙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宁祥、李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现金2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1日,被告李宁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李宁祥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宁祥未能偿还,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被告李洁与被告李宁祥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洁负有对此款的偿还义务。李宁祥、李洁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被告李宁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李宁祥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宁祥未能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宁祥与被告李洁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宁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李洁与李宁祥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李洁对该借款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20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约定的有利息或向其支付过利息,因此,被告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宁祥、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浩杰借款20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李宁祥、李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雪丽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人民陪审员 李松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宜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