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士成与王金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成,王金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688号原告:刘士成,男,1954年5月1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山,男,1963年11月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刘士成与被告王金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