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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3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38申请执行人杨三雷、祁红涛、梁宝泉与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雷,祁红涛,梁宝泉,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38-540号申请执行人:杨三雷,男性,汉族,1989年01月08日出生,住兴平市。申请执行人:祁红涛,男性,汉族,1989年04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梁宝泉,男性,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吴刚,男性,汉族,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三雷、祁红涛、梁宝泉与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