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赵秋彭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赵秋,彭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318号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何华清。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秋,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彭传霞,女,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赵秋、彭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重庆陵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