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全民、魏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全民,魏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任全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魏红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任全民与被执行人魏红波、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重字第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判决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重字第1号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